法医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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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等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但是,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作为证据的手机短信、截图等内容很容易遭到他人的篡改,所以在提交此类证据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法院会对手机短信的三个性质进行核实: 1、对短信的发件人、收件人的姓名、手机号、发送接收的时间进行审查,对于二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也会进行审查; 2、对于短信储存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审查,且需要注意发出的信息是否依然保存在发件箱里; 3、对于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与其他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性,且与需要证实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4、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向电信局申请鉴定或者协助调查。
电话录音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当事人要通获得电话录音的途径要合法,不得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来获得录音,且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不能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需要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如果电话录音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法院可以将其从证据目录中依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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