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断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诊疗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由于该医院未进行必要的常规检查,缺乏谨慎注意,对原告的个体差异判断不足,致使对产妇宫内是否慢性缺氧不能及时发现;当胎儿宫内窘迫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未及早和患方沟通或采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分娩;婴儿出生后,复苏不规范、不到位,以致婴儿即原告曾某患上脑瘫。被告医院过错明显,且与婴儿患上脑瘫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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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致人死亡的赔偿应当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怎么赔偿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院误诊导致死亡属于一级医疗事故。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综合这两条,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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