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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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只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故按照严格责任法定原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应当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责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没有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是因单位到期不续签而终止,或者具有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的,会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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