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建筑、矿山、装备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清偿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其承建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的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开设专用账户,从工程人工费中按规定扣存工资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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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拖欠工程款的方式有: 一、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应注意的有: 1、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 3、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 二、应用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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