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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当事人的权利有,获得借款的权利;以及贷款人未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借款当事人的义务有,按约定收取借款、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以及未按约定偿还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贷款方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约定数额的货币;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确定期后的利率; 2、借款人的义务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2)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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