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想退伙原则上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可以。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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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在三种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的;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的;有以上情形的,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
所谓合伙人的当然退伙,就是指因某种特殊的、客观的情况的发生导致无法继续合伙而退伙。 以下情况,合伙人可以当然退伙: 1、合伙人没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资金长期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束,丧失合伙人资格的; 4、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5、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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