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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审判依据如下: 1、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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