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4月6日,黑劳发【1999】33号文件,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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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退休时的处理办法如下: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符的,以档案年龄为准。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因此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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