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服刑人员的亲属和监护人可以探望;2、会见室规定:监狱会见室作为罪犯与其亲属见面的场所,要求罪犯和家属进入会见室的路线分开,且双方不能接触,应设前后门,分别连接监外道路和监区,各走其门;会见室的建筑设计除应做到监狱建筑基本要求外,还应宽敞、明亮;会见室内应配置值班室,并分别建立常规和非常规接见的设施,以适应分级管理的需要;会见室中央设一高800mm,宽1000mm平台,上设对讲装置以方便双方沟通,平台中线处设置高达棚顶安全防护措施。依据《监狱狱政警戒设施建设标准》(司发通〔1998〕095号)会见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3、法律依据:《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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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与其居住在境内的亲属会见的,是必须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亲属要求会见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要是犯人与其居住在境外的亲属会见的除了相关部门的批准还特别需要国家安全局的批准。
看守所会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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