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说,交通事故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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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肇事责任划分标准如下: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由双方分担损失;4、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具体责任需要根据现场发生的事故以及交警最后认定进行划分。
如果行人交通肇事,而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民事责任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因为行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责的,则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行人故意肇事的,机动车一方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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