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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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生育险报销条件为: 1、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了生育险; 2、职工有生育或流产情形,提供出生证明或流产证明; 3、在妊娠至生育期间或者是终止妊娠前报销。
报销生育保险费用,需满足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职员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 3、女性职员分娩后继续缴纳生育保险; 4、部分地区对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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