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体征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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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是: 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4、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处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注意事项是: 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4.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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