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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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同意不续签的情况除外。即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不予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劳动者的自身原因不续签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高或保持原劳动合同约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拒绝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续签,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都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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