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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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的材料一般有: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一般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 2、取保候审申请书; 3、如果申请人是律师,取保候审的材料还应当包括授权委托书; 4、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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