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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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有:交叉口未让行;未按信号;未各行其道;路段末未让行;未按规定变道;未会车;未按规定调头;超车;停放事故;装载事故;乘客事故;通行事故;作业事故;管道事故。
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有: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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