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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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几级体力劳动 三、四级体力劳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一年以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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