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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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股东不在公司会保持股份的情况是: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获得股份,且股东离开公司后并未转让股份。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离开公司持有股份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指:股东辞去公司内部的职务,例如董事、总经理等,但股份并不产生改动。另一种指:股东签定股份转让协议后,但未处理工商变更挂号,名义上股份仍归于该股东。如协议中,未有代为持股的规则,受让人都可随时要求出让人处理变更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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