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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具体项目或物品由设区市确定);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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