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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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特征如下: 1、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2、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特征为:客观层面上的表现为正当防卫,但是其防卫行为又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防卫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防卫过当按照其防卫行为具体指向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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