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保全的车辆,法院是权把车交给对方(即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保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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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财产保全的车子,如果法院没有要求扣押而只是裁定查封的,可以使用的。 车辆被法院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被法院查封后,该车辆在查封期间不能进行买卖、过户、抵押、租赁等行为,但仍可以正常使用的。
被法院保全的车车主不可以卖。如果车主卖了车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车主向法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申请解除保全的,车辆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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