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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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