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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户口簿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报告(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1.到派出所领取《要求更改户口项目申请表》; 2.注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明; 3.由(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4.交公安户证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5.等审批下来改户口交纳15块钱,换身份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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