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身体状况和收入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养未成年子女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有所改变。对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并非判决后就不可变更,随着子女岁数的增长,原先的抚养费数额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子女成长的需要,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抚养费数额不能僵持不变。一切要从有利于子支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父母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变更,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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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不同父母的收入不同,负担能力不一样,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也不一致,难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目。参照的标准为父母实际收入,与当地生活水平。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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