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强制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以下程序要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了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都要经过听证程序,目的是要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保证强制执行的公正性。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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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具体规定:1、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国家对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3、应当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包场费用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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