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一)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的事项;(二)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团提出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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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可以对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人大代表在履行自身职责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听取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是各级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2、三中全会是指中国共产党某届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召开的第三次全体会议。 3、第几届指的是本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是第几次选举出来的,从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第一届中央委员会开始,每五年一次,依次向下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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