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收贮入库或者交回生产单位的仍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可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进行再利用。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对拟被再利用的放射源,应当由放射源生产单位按照生产放射源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验证或者加工,满足安全和技术参数要求后,出具合格证书,明确使用条件,并进行放射源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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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是2008年颁布的一项法律法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源头治超工作,要明确货运装载企业的责任,强化其主动治超、合法装载的意识。根据各地政策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以陕西省为例:为了强化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规范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陕西省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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