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以下情况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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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定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1、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后逃逸的; 3、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 4、尚有同案人员没有被抓获的; 5、外地户口,本市没有固定住所,能保证随传随到的。 6、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第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第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第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第八,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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