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下: 1、《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五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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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1.共同担保。2.独立担保与担保无效时的责任。3.担保人的追偿权与法定代位权。4.主债权的变动与担保人的责任。5.借新还旧时担保人的责任。6.公司担保。担保物权的实现期间,不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动、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动、权利质押规则的变动、仓单质押规则的变动。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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