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一方抚养的情况下,由另一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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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费的情形有:婚姻家庭突然遇到子女突患重病;升学导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的陡增;子女侵害他人造成的经济索赔;年龄的增长而随之增加的生活支出以及物价等因素导致原定抚育费不足。
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一般包括: 1、子女患病,抚养一方无力承担全部医药费因物价上涨; 2、原定抚养费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3、子女升学以及实际的需要超过抚养费的原定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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