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也就是说,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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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受损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内容如下: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侵犯别人隐私的可能会处进行拘留处罚,如果上诉到法院去,可能会让侵犯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所谓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提出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不清楚、不明确或不充分,进而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实质审理结果时,审判法官适以提问、询问、提醒、启发或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导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声明、主张、举证等诉求给予必要补充、澄清、明确,以促进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意思沟通与联络保持一致,从而相对地正确处理案件的一种职权,从本质上而言,法官释明权,实质是一种司法公权利,或者说,是法官的一项重要不可缺少的审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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