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地的工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按工伤处理,死者家属可要求单位或社保部门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不属于工伤,单位不负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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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一般应当由自行承担责任,单位给予适当补偿。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取得补偿,一般来说由单位给予补偿。
劳动者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的,若死亡则可以被算作为工伤,由用人单位负责,否则则不属于工伤,由当事人自身负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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