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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分公司是不可以合伙经营的。首先在合伙企业的概念中,是不存在共同经营分公司这一说法的。分公司在形式上是属于其总公司的,它的形式可以是独立的一家子公司,也可以是全资型的子公司,全资型子公司是不需要重新投入新的一笔资金的,其所有的管理以及财物都完全计入母公司下,民事责任也有母公司承担。同时分公司的成立也是需要去登记机关记录登记的,要有自己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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