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易中,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因交付而发生转移,不以所有权登记为责任风险转移条件;该规则的确立,将改变车辆交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界定新规则,以往的司法实践上,在车辆交易中,车辆已经交付但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依然认定原车辆所有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这一司法规则将被新法所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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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的条件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任何过错,双方均未实际占有、控制运输在途标的物,无法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风险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2、当事人对风险承担无其他约定; 3、合同已经成立; 4、标的物已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给买受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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