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是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由此可见,作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证明的多式联运单据,其记载事项与其证据效力是密切相关的,多式联运单据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起到证明作用:一是当事人本身的记载;二是有关货物状况的记载;三是有关运输情况的记载;四是有关法律约束方面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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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多对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的区别如下: 1、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方式多样,但相继运输只有一种运输方式; 2、两者中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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