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工资应当正常按合同约定标准发放,并且不影响工龄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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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工资的发放分以下情况: 1、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局支付生育津贴,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在劳动者休产假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工资按照其产假前的标准由单位发放;如果单位为其参保缴费的,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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