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他人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而持有大卫保管;(2)捡拾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本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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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如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强坏、占用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有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多次实施以上行为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以伪造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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