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 1.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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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找不到肇事方,受害方要先报警。在停车线内停放的,没责任。在非停车线处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临时停放,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没责任。在非停车线处无正当理由违规停放,没警示标志的,次要责任。交警到场会开出责任认定书。接着按责任认定书,向保险公司报案。
小区划停车位有要求,需做到以下几点: 1、协商有序行,“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须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有序才能有效。在这方面,案例提供了不少好做法。以居民代表会议为协商平台,强化组织力,按秩开展协商;每次在听取全体居民意见之前,让“党员、楼组长、业主代表等小区的骨干”先讨论,再扩大商议,循序推进协商;他们坚持发挥街道对接居民区联络员作用,争取区房地局和街道对实行“微型小区无物业管理的自治模式”的里昂公寓的理解支持,确保有效协商; 2、协商带协力。协商不仅是口头上的商量,还应是行动上的共建共治共享。停车难题的化解,是一个协商协力的过程。除了上下协力外,还有党群协力、社会组织的协商协力、居民群众之间的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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