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的故意需要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六、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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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但是也有联系。案件嫌疑人就是怀疑本案作案嫌疑人,具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案件嫌疑人可以变成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涉嫌犯罪被准备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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