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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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例举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因非第三十九条例举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等情形,都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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