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处以死刑。教师因猥亵幼女而被定罪处罚的情形,幼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长作为教育机构的代表,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幼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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