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儿子是非法拘禁行为,但是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第二款接着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谓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自杀身亡,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只能出于过失,而不能出于故意,此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指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因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也可能会表现为一定暴力)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不能出于过失,应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本案中,你儿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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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并殴打人死亡的认定: 一、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 二、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非法拘禁、殴打人死亡的认定: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是指非法拘禁本身是受害人重伤和死亡的主要原因,行为人因过失重伤;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故意使用超出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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