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中,不仅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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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约定,就是有效的。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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