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但是,相对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规定了立案标准,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也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此罪可依据该标准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但对于一般主体涉嫌此罪却没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立案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对于一般主体涉嫌此罪也参照此规定。我个人认为,对于一般主体应当尽量出台此罪的立案标准,且此标准相比国家司法机关人员触犯此罪的立案标准要更高、更严格,这样才能更合理地体现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区别,也更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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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4、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等。
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 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则有明确的立案标准: 第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第二、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第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第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第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第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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