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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 根据这一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能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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