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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对离婚案件子女抚养优先考虑的问题

2023-01-08 15: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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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1-08 回复

专业分析: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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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优先考虑的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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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需优先考虑下列情形: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女方一般可优先取得抚养权;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的一方可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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