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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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对于婚前共同买房财产应该如何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用婚前财产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般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参与分割的。 如果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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