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贷款偿还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二)借款人未按约定数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即逾期还款; (三)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等文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 (四)借款人拒绝委托人、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检查、监督; (五)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担保财产毁损、价值减少,借款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六)违反本办法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四)提前处置抵押物或质押权利,以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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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对保证期间的确定: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担保人不担责有以下五种情况: 1、超出“担保责任期限”。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5、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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