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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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二、行政或司法强制。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和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协商不下来的时候,可以书面申请听证,联合其他拆迁户提出异议。 在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后,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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