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这一数额是在参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额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到社会保险费的增长确定的,是一个推定数额,可能高于用人单位实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也可能低于实际应缴数额。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还应责令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补办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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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期申报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用;如果单位不改正的,则对单位和其直接责任人处罚款,并且对单位依法加处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税征收部门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帐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拔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拔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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