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公司收购你的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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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议案》; 2、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布《关于吸收合并子公司的公告》,披露合并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确定合并基准日等相关信息; 3、发布《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4、合并各方进行审计; 5、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股东大会通过合并事项后,签署《吸收合并协议》; 7、通知债权人; 8、调整账目、财务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9、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工商变更、修改公司章程; 10、被合并方注销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那么可以选择不转让股份,或者决定将股权转让给其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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